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22执1620号之十八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和晓楠,男,***年5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