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颛桥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0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5298号
原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甜甜,女。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颛桥支行,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颛桥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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