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204民初2227号
原告:方绪宝,男,1956年7月3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广雅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之一居上东旺阁1栋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峥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县。
被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方绪宝诉被告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方绪宝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绪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方绪宝负担。
审判长覃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潘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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