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6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2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426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39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明显畸小,且无法通过网络扣划,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陕*********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该汽车车辆手续,但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暂时无法处置。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8、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278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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