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0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2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35799元及利息,诉讼费14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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