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良顺诉被告河南骏飞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23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198号
原告:段良顺,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骏飞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朱俊峰,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原告段良顺诉被告河南骏飞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飞公司)、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良顺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骏飞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诉称:2014年7月1日20点30分,原告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经三路行驶至娄庄东西路向东拐弯时,因为被告施工挖断了东西路北半部,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加上当时拐弯视线不好,原告驾驶三轮滑落到路北新挖的沟内,致使原告受伤。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5000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事故是因自己驾驶不当发生的事故,所受伤害是自己造成的,与二被告无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20时30分左右,原告段良顺驾驶豫P70W9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三路北头丁字路口左转弯时,车辆滑入路口北侧沟内,造成段良顺受伤。段良顺先后在临颍县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32606.77元。《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证明》显示是原告驾驶车辆失控造成的交通事故。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三路是被告骏飞公司承接的工程,该工程还正在施工阶段。原告段良顺发生事故时工程在停工期间。被告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被告骏飞公司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上述事实均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所出的事故是其本人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失控滑入沟内所造成,因此原告段良顺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被告骏飞公司在经三路发生该事故的路段停工期间没有进行安全处理,预防不测,注意义务不高,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被告骏飞公司有管理的义务,出现该事故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存在有管理不善的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段良顺的赔偿数目及计算标准确认如下:医疗费32606.77元、误工费(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365天×23天+8475.34元/年÷365天×180天)4713.66元、护理费53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3天)690元、营养费(10元/天×23天)230元,各项损失共计38774.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骏飞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良顺损失(38774.49元×30%)11632.35元。
二、被告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段良顺负担735元,被告河南骏飞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敢自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