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3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3717号
原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陈金国,男,汉族,住扬州市。
本院审理原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东、*为民、陈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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