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1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世纪广场云景苑3栋1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
法定代表人:代慧,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账户(账号22×××34)上的存款102332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