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
法定代表人:代慧。
本院在执行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款项339674元,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995元,共计3446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仁寿大道支行账户(账号23×××65)上的存款3446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