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8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5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申请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环球中心E2-18楼一区1808号。
法定代表人:代昆,总裁。
被告申请人:***,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及保证金15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保证金1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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