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29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11民初31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堂兄),男。
被告: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代述钦。
原告***与被告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光军于2017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光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0元,由原告岳光军负担。
审判员覃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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