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11民初31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堂兄),男。
被告: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代述钦。
原告***与被告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光军于2017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光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0元,由原告岳光军负担。
审判员覃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