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陆劲松、***、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27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402民初205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二场路8号4栋2单元14号,身份证号:522501197501082016。
委托代理人:万颂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官店镇官店村庙林岗组,身份证号:522132197508137318。
被告:***,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万寿村4组32号,身份证号:512923196502150539。
被告: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705110。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延伸段世通和府商业用房4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22501000034103。
住所地:安顺西秀区南华路3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7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路南段39号9栋1单元3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3年5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片小坡村59号,身份证号:522501195305212056。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陆劲松、***、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陆劲松、***、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1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人民币13105元,邮寄费人民币74元,共计人民币131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何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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