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与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财保32号
申请人: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拉依苏石油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时映,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宏发国际营销总部-秦郡1栋12层办公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陆陆通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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