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振娥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2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0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7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一、二审法院未根据《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航勘人字[2003]14号)文件来审理本案,是错误的。(二)根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书,一、二审法院也应按照《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航勘人字[2003]14号)文件来审理本案。(三)一、二审法院未根据人社部(2011)2号、人社部(2014)86号文件来审理本案,是错误的。(四)一、二审法院根据《中航勘察设计研究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中航勘人字[1998]第12号)文件来审理本案,是错误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要求比照同等条件退休人员享受津补贴待遇的请求不能成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内退人员与同等条件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产生不同的理解。一、二审法院通过对《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与《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两文件进行文意解释,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现有证据,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洋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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