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1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85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9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2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与仙塔街交叉口联通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7号金鸿达中心综合楼第六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德榜路53号1、5、6、7(****三区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贵华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卓雄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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