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8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4民初772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良,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8309299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范协永诉称,2014年5月26日,就鄂北国际商贸物流城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工作,***与福建梁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造价服务)》,合同约定由***负责上述项目的土建、安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办理竣工结算及审核、核对工作,该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已于2016年6月13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并于2016年6月13日通过邮件方式向该项目负责人发送”项目预算计费表大悟鄂北国际商贸物流城20160613”同时于2016年7月12日向卢坚报告造价咨询服务费共计166594元(已收140000元),尚欠26594元。剩余26594元款项经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而非服务合同,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永的是劳务费而非咨询服务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即使直接提起诉讼也应由劳务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闽清县,在本院辖区范围,无论是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依据被告住所地的管辖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但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故不予认定。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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