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4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与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而非服务合同,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永的是劳务费而非咨询服务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即使直接提起诉讼也应由劳务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8)闽0124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3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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