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监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08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闽0602行初13号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瑶,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潋,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监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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