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35178号
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涂茜,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邵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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