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龙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某某。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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