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0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5民初14885号

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62元,减半收取计7,731元,由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粟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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