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62元,减半收取计7,731元,由原告上海强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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