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5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82民初5958号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3095225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5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866Y。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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