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民辖终00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228号财富海湾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EUB5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鱼旗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8413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24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228号财富大酒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