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2民初15605号
原告:温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洛河路29号办公楼3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半山镇石塘134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温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温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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