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25民初3270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为河南省兰考县产业区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谷营乡工业区。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所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47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
被告: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陵园路东段延伸段南侧。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所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971332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孔长委诉被告河南卓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孔长委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长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长委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程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真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