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3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376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236597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2018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藕顺撤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任**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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