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9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2执3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先文给付人民币76950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095元,诉讼费1212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魏先文未实际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观音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院同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D×××××车辆及***名下浙D×××××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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