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朝阳与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5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5民初2554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892988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5417006862K。
法定代表人:许红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3元,减半收取8721.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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