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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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5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财保80-1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64年07月1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鲁山县2017年第二批农村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第六标段(***、乱西桥)的工程款,限额264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鲁山县2017年第二批农村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第六标段(***、乱西桥)的工程款,限额264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4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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