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1财保187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禹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0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保证金22万元一事,以情况紧急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禹州市冠亚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22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为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22万元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禹州市冠亚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22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