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鑫港物流有限公司、鑫峰润达(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日期:

2018-07-24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185号之二
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海安里**号。
法定代表人:马景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兰州道***号(海泽物流园*号仓库*单元-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鹏胜达集装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岷江里6-1-501。
法定代表人:孙绍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鹏胜达集装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绍田
审判员陈建鹏
人民陪审员程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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