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华汽车运输场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6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初234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华汽车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东沽闸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潘,天津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卡子门内。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设施管理服务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环保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华汽车运输场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设施管理服务公司、天津港环保卫生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华汽车运输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华汽车运输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华汽车运输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707元,减半收取98353.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华汽车运输场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树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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