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2-1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0762号
原告***,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宝新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阳道贻成泰和新都2-1-1603号。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99号天津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2元,减半后收取1337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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