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亨晟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6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辖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亨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号1-19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石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刚,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亨晟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27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亨晟物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其为涉诉土地的所有权人,向上诉人主张腾空涉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土地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认定结果无误,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颖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鑫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