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4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5406号
原告: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07785。
法定代表人:方志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大经街92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54778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4元,减半收取计11762元,由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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