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2161号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海,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华讯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华讯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都华讯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