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3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3民初507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孝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浦西博爱路与匡城路交叉口银河国际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21870815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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