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3民初507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孝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浦西博爱路与匡城路交叉口银河国际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21870815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马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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