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8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与陆庄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92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2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远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马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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