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省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27
***与江苏省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7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宿城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苏省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江苏省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莉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第页/共页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