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4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074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国荣,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全元,职务不详。
原告汪江益诉被告施国荣、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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