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海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1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3执35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海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42号海珂三千城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21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海珂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海珂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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