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62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262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案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多次向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互联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财物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吉林省松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据反馈,被执行人在吉林省松原市无持有不动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沪0112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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