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3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66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12民初169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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