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中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86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吉林省辽源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中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沪0112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7,194.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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