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6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3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黑AGP2**(捷达K33,辆识别代码:127239)一辆,号牌号码为黑AGT1**(五菱K39,辆识别代码:221467)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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