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存款8593595.2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等值财产;
二、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