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6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350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梅庆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齐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账户451902554910101内存款人民币8,593,595.2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