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岗今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7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员,住***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岗今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五道岗五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福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继新,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鹤岗今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旭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案由:买卖合同。
上诉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岗今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工农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3民初147号民之一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工农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同时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农垦总局直属企业,本案应由农垦系统内的法院青年法庭管辖。
鹤岗今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上诉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岗今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故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是***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的经常居住地在鹤岗市工农区,故工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