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丽霞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27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258号
原告:献县丽霞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女,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献县。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
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献县丽霞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献县丽霞建筑器材租赁站诉称,2011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材料租赁合同,被告合同经办人为王付才,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建材并约定了租金单价及给付内容。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至2016年11月15日被告尚拖欠原告租金1502842.44元没有给付,且被告继续租用价值510279元的租赁物,每日产生租金1269.65元被告应当给付至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日止。此外因被告逾期付款应给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
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系农垦总局直属企业,与被告产生纠纷应由农垦系统内的法院青年法庭管辖。黑法明传(2008)28号文件规定:诉讼方当事人不在农垦辖区的民事、商事案件,由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且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均适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规定,在受理与被告产生的纠纷后,均将案件移送至青年法庭。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恳请贵院将该案移送到青年法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该案应由青年法庭审理,但是原告提交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如出现经济纠纷,由河北省献县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根据双方约定及以上规定,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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